云南杰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423号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西12-45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镔,总经理。 被申请人:***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宿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三期(1号地块)1幢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昆***置业有限公司、***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15426元(票据金额500000元,其中暂定利息3552元、受理费8836元、保全费3038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价值。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置业有限公司、***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15426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如需延长冻结、查封期限,申请人需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上述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允许其使用,但不允许出卖、转让、抵押、毁损等。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