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民初12385号
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蓝光水岸公园4幢704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霓,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三期(1号地块)1幢8层8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7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85元,由原告云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 飞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