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82执保56号之二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渤海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洛龙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镔,总经理。
被申请人:***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百亿百年汇。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营口地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置业有限公司、***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4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的理由成立。为了防止财产转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置业有限公司、***出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北田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4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