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民初2059号之一
原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340301432M。
法定代表人:韦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宁,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38-18号新竹小区25栋旁新竹街道办公楼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4GKF4P。
法定代表人:丁泽众。
原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35元,减半收取11,568元,由原告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忠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