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保251号
申请人: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民权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31340301432M。
法定代表人:韦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文宁,广西中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新竹路38-18号新竹小区25栋旁新竹街道办公楼3楼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3MA5P4GKF4P。
法定代表人:丁泽众。
申请人广西祥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的财产,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金控股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韦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