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3103财保37号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MA6KAGJD18,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风平镇法帕村委会遮晏村民小组。
负责人:陆继瑞,系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男,汉族,1998年11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系该分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女,汉族,1982年10月30日出生,住云南省德宏州芒市,系该分公司结算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RCM81P,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街小耿屯收费站旁。
法人代表:高闯,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账户53×××63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23591元为限。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保额为123591元的保单保函,为本次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威支行账户53×××63内的资金,冻结金额以12359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38元,由申请人云南建投绿色高性能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慧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快艾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