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住云南省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雄,镇雄县乌峰镇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RCM81P。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街小耿屯村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高闯,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丁朝飞,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现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杨月英,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红河州石屏县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周理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2021年7月6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杨月英、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光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