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81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住云南省镇雄县。
委托代理人张永雄,镇雄县乌峰镇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KRCM81P。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虹桥街道振兴南街小耿屯村收费站旁。
法定代表人高闯,经理(未出庭)。
委托代理人丁朝飞,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人,现住云南省麻栗坡县。
被告杨月英,女,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红河州石屏县人,现住云南省红河州石屏县。
委托代理人周理顺,云南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2021年7月6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杨月英、云南恒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得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邱光再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