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114执307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的(2020)云0114民初4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原告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货款1300000元,由被告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分四期向原告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9月10日前支付500000元;第二期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第三期于2020年11月1日前支付200000元;第四期于2021年2月10日前支付剩余400000元。二、如被告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何一期款项的,原告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偿还金额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未还款部分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三、原告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234.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汇迈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执行依据合法有效、执行主体明确、执行内容具体,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限定其立即(在2020年10月22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本院执行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以及依法到房管部门、国土部门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控制措施。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提交执行和解协议及申请书。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长期履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4执307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间为二年,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执行申请的,申请恢复执行应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和解的相关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未收到裁定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兴辉
审判员 李世民
审判员 司马衍
法官助理杨凯
书记员施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