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03财保352号
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马镇郭家凹村。
法定代表人:黄道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淑娟,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仕胶,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城市印象****单元****(湘雅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余晓明。
被申请人: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常开正。
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56,28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明恒安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造建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456,284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吕奇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