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81民初1291号
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君赵村。
法定代表人:李栓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星泽、杨洁(实习),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阳光城2单元1层。现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心怡路凯林金融中心D栋1204。
法定代表人:马国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丹、赵慧彬(实习),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元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河南鼎元置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鼎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27元,减半收取581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文万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申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