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003执恢757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八千办事处君赵村。
法定代表人:李春杰。
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瑞贝卡大道**。
法定代表人:侯卫东。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18)豫1003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83414.90元;要求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最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证券、存款、理财、车辆、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通过许昌市建安区房产管理局、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院通过许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住房公积金信息。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天合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杰
审 判 员 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 周保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宝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