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18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栓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2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783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9月23日、2020年10月20日,两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10月12日,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0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0年10月21日,向中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一宗。
六、其他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案件,均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终结当次执行程序。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崔纪国
审判员 田 野
审判员 周勇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海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