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

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执186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栓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马运良,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河南瑞安盾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0)豫0192民初24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0783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70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5429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提取属于被执行人河南汉丰科技园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30783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元,申请执行费5429元等额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同等金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田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晓露
书记员海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