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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南顺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知民初字第174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王丽月、付晓俊,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顺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佳佳。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顺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顺程安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敦收
代理审判员  张 菁
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