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003民初1804号
原告:段传加,男,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段家明,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原告:段家新,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段家香,女,196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段家芹,女,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元,荆州市荆州区正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郢城镇荆北村**。
法定代表人:易发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黄华卿,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轩,该中心员工。
原告段传加、段家明、段家新、段家香、段家芹与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家明及五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友元、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程、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刘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传加、段家明、段家新、段家香、段家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黄祖协人身损害损失医疗费12783.98元,丧葬费23215元,死亡补偿费310095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376093.9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9日下午,黄祖协在荆州区繁荣街83号楼房三楼阳台捡拾垃圾时,不慎摔下二楼,原告段家明接电话后赶到现场并打120急救电话,将母亲黄祖协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4月30日上午去世。2019年5月1日,原告段家明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出现场调查因不是刑事案件属意外事故,交由街办调解处理未果。原告认为,黄祖协在繁荣街83号楼上捡拾垃圾,不慎摔下死亡,造成人身损害损失,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负有相应责任。出事楼房属于征收后待拆迁房屋,无门窗,无楼梯扶手,门前无围栏,无警示标志,出事三楼阳台吊顶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出事后被告急忙将警示标志、围线拉上采取补救措施,但对当事人而言为时已晚,被告对存在安全隐患场所未采取消除隐患措施,对死者而言存有过错。同时,作为征收单位的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对征收的房屋疏于管理,发包给被告拆除公司对征收房屋存有安全隐患未采取消除措施和安全措施监督不够存有过错,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侵权法》规定,两被告对黄祖协死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答辩称:1、黄祖协系在准备拆除房屋内自行摔倒身亡,我公司不存在侵害黄祖协的行为,黄祖协的摔落与我公司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我公司在对拟拆除房屋进行内部破除后亦在一楼外墙、立柱上喷涂了警示标志,并围有警戒线,我公司不存在过错。因此黄祖协的摔亡属于自身造成的事故,对于我公司来讲属于不可预见的,该事故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我公司;2、涉案拆迁区域预备拆除中的楼房及周边属于高危区域,黄祖协是一名拾荒老人,应对自己从事的工作的安全程度有较高辨识能力,应注意到自身安全,黄祖协越过警示标志和警戒线进入到最危险的区域拾荒,突破了一般人应注意的安全常识的底线,因此黄祖协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答辩称:1、本次征收工作中的房屋拆除等事宜,征收实施单位与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2、涉案拆迁区域预备拆除中的楼房及周边属于高危险区域,拆除公司在对拟拆除房屋进行内部破除后亦在一楼外墙、立柱上喷涂了警示标志,并围有警戒线。死者黄祖协越过警戒标志和警戒线进入到最危险的区域拾荒,突破了一般人应注意的安全常识的底线,因此黄祖协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3、黄祖协擅闯他人合法产权范围内,属于非法侵占他人合法财产,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伤亡由其自身承担全部责任;4、黄祖协已70高龄,本应安享晚年,其家人未尽到保护老人和提示安全的义务,让其时常出现在危险区域,家人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5、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在日常现场监督检查时常对拆除公司强调现场安全防范问题,拆除公司也基本做到了相关安全防范工作。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与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劳务拆除合同,双方约定由被告湖北双华拆除有限公司承包包括涉案房屋荆州区繁荣街83号楼房在内的繁荣南街2片区的房屋拆迁等工作。2019年4月29日下午,黄祖协擅自进入荆州区繁荣街83号楼房拾荒,其在三楼阳台拾荒时,不慎摔下二楼。原告段家明接电话后赶到现场将母亲黄祖协送往荆州市中心医院抢救,黄祖协经抢救无效于4月30日去世。
同时查明,事故发生时,涉案房屋的门窗、楼梯扶手均已拆除,三楼阳台地面仅剩钢筋框架及木板。房屋外墙上印有“拆除工地,禁止进入,违者,后果自负”等字样。
另查明,荆州市荆州区古城保护发展中心由荆州市荆州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更名而来。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并非公共场所,本案中的事故系黄祖协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其内拾荒而发生。且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涉案房屋门窗,楼梯扶手均已拆除,三楼阳台地面仅剩钢筋框架及木板,室内存在安全隐患。黄祖协系白天进入该房屋内拾荒,其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进入涉案房屋有极大危险。黄祖协明知有危险而为之,未尽到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另外该房屋外墙上印有“拆除工地,禁止进入,违者,后果自负”等字样,被告已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综上,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且本案中也不存在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段传加、段家明、段家新、段家香、段家芹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470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段传加、段家明、段家新、段家香、段家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付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