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东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3财保21号
申请人:河南许昌许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郑先虔,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许昌市东瑞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城区管委会2307室。
法定代表人:郝蓓蕾,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许昌市东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市辖区许都大剧院第二层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陈玲,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腾飞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鼎瑞街12号金岱产业集聚区管委会1楼113室。
法定代表人:曾瑞,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翟风霞,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曾瑞,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曾浩,男,汉族,1989年1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3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自愿用自有财产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名下37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海建华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滕 飞
书 记 员 唐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