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雷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巢湖市雷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81民初3977号
原告: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17号C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捷,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巢湖市雷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原巢湖市雷宇防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东苑新村25号楼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上海雷迅防雷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雷迅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巢湖市雷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雷迅南京分公司以与被告雷宇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迅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迅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0元,减半收取555元,由原告雷迅南京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