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9执254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长城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展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中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于传利,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北天门大街1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冀成剑,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张孟学,董事长。
被执行人:于传利,男,196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本院在执行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传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共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2776615.65元,扣除执行费35860元,本院将余款2740755.65元转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一、甲乙双方在签订本还款协议并将该协议交至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乙方当日向甲方偿还200万元。二、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及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全部资产的查封(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及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乙方在新汶矿业集团物资供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债权)。在解除上述查封后,乙方在15日内向甲方偿还300万元。三、上述第一、二项履行完毕后,乙方承诺从次月起每月月末偿还该案件的借款本金、正常利息及诉讼费用(扣除本协议第一、二项还款金额)剩余29665472.52元,其中前十一个月每月偿还240万元,第十二个月偿还3265472.52元。四、乙方按照计划将上述款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户名: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泰安银行营业部,账户:××)。五、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还清上述全部款项(合计:34665472.52元)及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费后,甲方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及山东矿业管理技术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华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传利的担保责任。六、若乙方未按照上述任何一条约定还款即视为违约,甲方立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七、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生效,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交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壹份。对此,本院认为,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均按约定履行协议。对2019年4月21日所产生的利息,被执行人山东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鲁09执2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王 涛
审 判 员 郄延亮
代理审判员 邱秀萍
二O一九年五月五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