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

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洪洞鑫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7287号
原告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霍州煤电集团洪洞鑫磊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新沙单轨运输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晶
书记员 杜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