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311民初9551号
申请人:***,男,199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
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9××××。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产人民币445080.27元或查封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45080.2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45080.2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45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