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2民终10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嘴山市恒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石嘴山市恒迈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职业不详,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
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3。
上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恒迈贸易有限公司、**2、**、原审被告中国化学工程第十一建设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因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交新证据,案件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明,故本案需要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23)宁020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9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 敏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