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4)新4021民督22号
申请人:***,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住新疆伊犁州伊宁县。
被申请人: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县。
申请人***于202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于2024年2月20日受理后,经审查认为,***主张其劳务费为22000元,其提供的工资单真实性无法证实,故无法确认被申请人是否欠其22000元劳务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