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82执49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04394896。
法定代表人:陈星存。
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组织机构代码:785273323。
法定代表人:谭振。
申请执行人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82民初7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09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1855870.1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1503元、执行费20958.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银行开户,本院于2019年11月06日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B×××××思威牌小型汽车、粤B×××××思威牌小型汽车、粤B×××××神行者牌小型汽车,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截止2020年04月14日,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款1855870.1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已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382执49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一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叶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