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382民初6078号
原告: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4896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工业园20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73323T。
法定代表人:谭振。
被告: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坑梓街道同富裕工业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4914X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兰电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运达来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元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