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民初109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对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津01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第三页裁定主文中“被申请人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补正为“被申请人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姚 鹏
审 判 员 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 刘 莹
法官助理高山越
书记员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