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民初1099号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伟业公司)与被告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易华录公司)、北京易华录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华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天地伟业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7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天津易华录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7530078元。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通过传统查控,冻结了天津易华录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营业部1200××××0138账户、天津农商银行津南八里台支行9020××××0328账户、浦发银行天津津南浦昭支行7729××××0027账户的银行存款。2020年7月6日,天地伟业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年7月6日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70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易华录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4532367.2元。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查控,冻结了北京易华录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100××××0917_1账户、北京银行0109××××2216账户、中国进出口银行2120××××1742账户的银行存款。2020年7月16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70号之二民事裁定,以案涉保全账户已足额冻结为由,裁定解除对北京易华录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1100××××0917_1账户、中国进出口银行2120××××1742账户的冻结。2020年8月12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11民初2870号之三民事裁定,以北京易华录公司提供现金担保为由,裁定解除对北京易华录公司名下北京银行0109××××2216账户的冻结。北京易华录公司已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缴纳保证金20910000元。2020年9月20日,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地伟业公司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津易华录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7530078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 鹏 审 判 员  刘剑腾 人民陪审员  刘 莹
法官助理高山越 书记员李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