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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合肥明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11485号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明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荣、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尚欠原告货款599838元,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计算违约金的比例过高,应当予以调减。鉴于原告同意将该比率调整为年利率6%,本院对原告的主张的该部分违约金予以支持。经计算该部分违约金金额为68681.28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签订有《渠道合作协议》及《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视频系统及设备等产品,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2018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双方陆续签订《销售合同》及订单,约定被告购买原告视频系统及设备等产品,合同总价款839991元。合同另约定了货款的给付时间。后原告实际发货价值总计797667元,被告已付原告货款197829元,尚欠货款599838元。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违约金系以每个合同欠款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一,自每个合同约定的应付之日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后经法庭释明,原告认可将违约金的计算比例调整至年利率6%。
一、被告合肥明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99838元、违约金68681.28元,合计668519.28元; 二、驳回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6.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坤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