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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地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11民初809号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地投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士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金荣、关琳与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依诚实信用原则,享受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供应被告货物,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39124.8元未付,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货款539124.8元的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同对于付款方式、违约责任进行了明确约定,但被告未依约付款,故被告应承担给付原告违约金(未付款项539124.8元*20%=107824.96元,原告仅主张100816元,以此金额为准)的违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Xs20191204-033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117080.00元,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 后因现场需求变更,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XS20200420-006的《销售合同》,合同金额为1065448元,原告为供方,被告为需方。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第一次付款,2019年12月6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大写:肆拾贰万陆仟壹佰柒拾玖元贰角整,小写¥426179.2元;第二次付款时间,2020年6月6日前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人民币大写:陆拾叁万玖仟贰佰陆拾捌元捌角整,小写¥639268.8元;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供应了被告货物。但被告未依约向原告付款。被告在日期为2020年8月19日的《询证函》中加盖印章,确认尚欠原告货款639124.8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539124.8元未付。 庭审中,我司主张的违约金100816元,计算如下: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比例20%*539124.8元,主张金额为100816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询证函》、装箱单(收货确认)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一、被告北京天地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公司货款539124.8元; 二、被告北京天地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违约金10081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00元,全部由被告北京天地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龚士军
书记员  马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