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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四川无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11民初10844号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无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宇、关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了案涉产品,且经验收通过,被告应当依约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货款401375元,应当承担给付原告此款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部分诉请予以支持。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当予以调减。结合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金额及时间,本院酌情将违约金的金额调整为尚欠货款的10%,即40137.5元。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举证、质证、抗辩的权利,后果自负。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于2019年4月24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的视频系统设备及软件等产品,合同总价款617500元;合同就付款约定如下: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以电汇方式预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0%,即185250元;第二次付款:甲方收到货并开箱验货合格满3个月后,7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合同总价的60%,即370500元;第三次付款:甲方项目验收并取得用户方签署的《验收合格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5%,即30875元;第四次付款:项目经用户方终验收合格二年后,甲方以电汇方式支付给乙方合同总价5%,即30875元。合同就违约责任约定,甲方未按期付款,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部分1‰/天的滞纳金;甲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即视为违约,甲方须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4月30日至2019年8月1日向被告交付了案涉设备及软件产品,设备及软件产品安装运行后,于2019年12月11日通过了施工方及建设方的验收。 被告于2019年6月22日给付原告货款185250元,余款至今未付。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主张的违约金按照被告欠付货款的20%计算。经法庭释明,原告表示如违约金计算过高,由法院依法调整。
一、被告四川无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401375元、违约金40137.5元,合计441512.5元; 二、驳回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6元,由被告四川无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臧坤
书记员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