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

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津01民终1596号
上诉人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1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第二项内容为“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1222639.77元”;2.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虽自述损失较大,但未能对损失客观存在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退一步讲,在被上诉人未进行举证的情况下,若法院拟支持被上诉人的损失,其实际损失至多为迟延付款部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1222639.7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审判决虽将违约金由约定的合同总额的20%调整为欠付货款金额的20%,即2255283.56元,但该金额明显高于被上诉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审法院法律适用存在错误。二、上诉人并非无故、恶意违约。涉案合同均系政府项目,上诉人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且项目已完工,但发包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向上诉人支付款项,导致上诉人资金紧张,继而无力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上诉人已多次向发包人索要款项,但截至目前仍未能足额支付,上诉人也很无奈,故上诉人并非无故、恶意拖欠被上诉人相关货款,一审法院应合理考量上诉人的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认定为其利息损失。退一步讲,即使法院拟认定上诉人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被上诉人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范围内予以适当减少。综上,虽然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来看,违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同时考虑到上诉人未予付款的实际原因,一审法院认定的违约金金额不仅过分高于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而且对上诉人的惩罚性明显过重。
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庭审中,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对违约金数额进行了酌减;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损失巨大,被上诉人贷款额度有限,上诉人占用被上诉人资金已达6000万元,严重影响了公司经营,造成被上诉人无法再进行竞标和投标,损失远超原审所判的违约金数额。
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306495.8元、违约金9905082.2元,总计21211578元;滞纳金以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后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当庭将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欠付的货款金额变更为11276417.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于本案中涉及9份合同,合同均约定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为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摄像设备。第一份:合同编号XS20190425-004的合同总额为52024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400000元,尚欠120240元,该份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滞纳金。约定的付款条件为,甲方(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将合同规定全额款项汇至乙方(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第二份:合同编号XS20190326-032的合同总额为46384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92768元,尚欠371072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9年4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80%;第三份:合同编号XS20181217-057的合同总额为635368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377073.6元,尚欠258294.4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12月7日前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2019年6月7日前支付总价款的80%;第四份:合同编号XS20181129-003的合同总额为1173533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付货款,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总价的80%;第五份:合同编号XS20180719-006的合同总额为6827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13654元,尚欠54616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7月25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2019年1月25日前支付总价的80%;第六份:合同编号XS20180629-114的合同总额为1485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付货款,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6月28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2018年12月28日前支付总价的80%;第七份:合同编号XS20180607-022的合同总额为135439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270878元,尚欠1083512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6月5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2018年12月5日前支付总价的80%;第八份:合同编号XS20180713-014的合同总额为431516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付货款,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8年4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预付款,2018年6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80%;第九份:合同编号XS20160906-015的合同总额为41500000元,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付货款37614860元,尚欠3885140.4元,约定的付款条件为,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0%预付款,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2017年3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20%,2017年9月30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10%。除合同编号XS20190425-004的第一份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滞纳金外,其余8份合同均约定:甲方(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即视为违约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甲方未按期付款,除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还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部分日千分之一的滞纳金。9份合同的货款总额为50045651元,约定20%违约金的合同总额为49525411元,尚欠货款11276417.8元,经计算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9905082.2元,即49525411元的20%。 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天地伟业损失计算表,表中列明九份合同的利息起算日期、逾期天数、利率期间及同期利率标准,经计算,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利息损失为1266382.95元。 2017年9月8日,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由天津天地伟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九份摄像设备《销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经当庭核对,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欠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1276417.8元没有异议,按照双方的约定,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最晚一期付款时间应在2019年10月31日前,现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条件已成就,故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276417.8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双方签订的9份《销售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付款时间在2019年10月31日前,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起诉时间在2020年10月22日,现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故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为合同金额的20%。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应按照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利息损失予以降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适当减少,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兼顾合同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时考虑到违约金兼有赔偿与惩罚的双重功能,违约金的数额既要体现出赔偿性也要体现出惩罚性,故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应由合同总额49525411元的20%,即9905082.2元,调整为尚欠货款金额11276417.8元的20%,即2255283.56元为宜。 一审法院对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虽然进行了调整,降低了违约金的数额,但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未举证证实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其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已支持的违约金2255283.56元,能够弥补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损失,故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日千分之一标准支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实际损失,即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30%,一般应当认定“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以上述标准计算的违约金已超过一审判决支持的违约金数额,故一审法院综合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尚欠货款金额的20%并无不当。 保全申请费系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应根据案件结果由败诉方负担,故本案保全费5000元应由上诉人负担。 综上所述,上诉人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民终1596号民事裁定,冻结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83196.3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元。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689.01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天津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 芳 审判员 杨阿荣 审判员 刘东行
法官助理张驰 书记员樊桂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