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民初3776号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华科二路8号。
法定代表人:戴林,董事长。
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1151号。
负责人:张守华,总经理。
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48.5元,由原告天地伟业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尹晴晴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杨金莉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