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3执保493号
申请人:芜湖市**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长江路合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邾大凤,董事长。
被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白浮图镇枣曹路150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同会,董事长。
申请人芜湖市**避雷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执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职权作出(2020)鲁1723执前调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2150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了网络查询,经反馈,被申请人***驰变压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3执保493号案件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国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