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3127号
原告:**揽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新徐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李杰。
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99号S7栋。
法定代表人:吴宝花。
原告**揽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揽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揽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由原告**揽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