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74民终16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营门街拉萨道16号电子商务大厦71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旻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301号1636室。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99号S7栋。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徐州千巧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房村镇振兴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星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旻仲贸易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诺混凝土有限公司、徐州千巧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沪0116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5.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