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210号
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忠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海彤,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与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创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天安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苏0322执保113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16608.03元(账户名: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金泰支行;账户:08×××18),实际冻结金额3047268.15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1日。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16608.03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4016608.03元(账户名:贵州欣川节能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金泰支行;账户:08×××18),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林
人民陪审员 韩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梅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