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枫机电有限公司、**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609号 申请执行人:***枫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枫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儿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东台市分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11076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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