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济宁中亚物资有限公司、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211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中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钢材市场D7、D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787156729H。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小义堂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PUXEB8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99号S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781792464。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上列当事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2)鲁021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11902元及利息、***行金,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临沂寇驰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1000427.78元、从被执行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扣划66655.36元,合计1067083.14元,转执行费12519元,付给申请执行人1054564.14元,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权利并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2)鲁0211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债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二、本案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白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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