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2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陵区华跃建材经营部。
经营者:***。
原审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全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陵区华跃建材经营部及原审被告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全威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泰州市进发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22)苏1202民初4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50元,本院予以退还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钱 晖
审 判 员 宗 雯
审 判 员 田 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