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财保760号
申请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大套村工业园,
被申请人: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道办事处华光路288号。
被申请人: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大彭路299号S7栋。
被申请人:江苏***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台子社委会前**东侧厂房。
被申请人:***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社区荣盛未来城。
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中海信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和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盛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1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宏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功成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