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281财保21号
申请人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兴泰公路东侧青苔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国用2015第x号)及该土地上五层建筑二幢,保全标的额5500万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江苏一信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兴泰公路东侧青苔港北侧国有土地使用权(兴国用2015第x号)及该土地上五层建筑二幢,保全标的额55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徐开勇
法官助理 赵 鼎
书 记 员 王楚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