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

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兴化市兴中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1破申18号
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0653592G,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5号。
法定代表人:蒋金来。
被申请人:兴化市兴中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582297915P,住所地兴化市中堡镇兴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桂明。
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科公司)同意,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决定将兴化市兴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中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2年6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将申请人的申请通过微信方式送达兴中公司,兴中公司对鼎科公司对其提起的破产清算申请无异议。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查明:兴中公司于2011年9月15日设立,法定代表人陈桂明,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800万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陈桂明持股比例为100%,王珍寿任监事。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材料、水暖器材、五金交电产品销售,水泥多孔砖制造、销售。
申请人鼎科公司对兴中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债权464.6831万元,虽经本院执行,但至今未能全额受偿。经查询法院综合信息平台,兴中公司在江苏省内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有10件,所涉申请执行标的总额约670万元,实际执行到位标的额为9.9万元。在执行程序中,兴中公司名下位于兴化市中堡镇兴中路房地产已通过阿里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拍卖成交价216.552万元,除此之外,暂未发现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鼎科公司享有经法院判决确定的债权,具备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兴中公司已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情形,具有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兴中公司住所地为本市,本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破产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建设有限公司对兴化市兴中置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花兴柏
审 判 员 陈 虹
审 判 员 丁军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袁晓强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