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50号
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0653592C,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兴化市,住兴化,住兴化市iv>
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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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