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

450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民初450号 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24585067C,原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现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203。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740653592C,住所地兴化市永丰镇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兴化市,住兴化,住兴化市iv> 原告友联工程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鼎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不可抗力原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