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03民初1650号
原告: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石亭镇北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676548375D。
法定代表人:游克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镜明,男,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小港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338351U。
法定代表人:陈刚毅,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华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上街**片仔癀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7684C。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辉,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集介,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以原告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力佳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漳州市精欣达铸造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岩松
审 判 员  林斐偲
人民陪审员  郭少中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雅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