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8-26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芗执字第151号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建顺,董事长。
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
法定代表人曾国雄,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九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向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芗民初字第49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逾期办证系列案件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于2014年5月2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芗城区二间店面,该财产目前已报送评估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芗执字第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在知道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将立即给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基靖
审 判 员 吴文华
代理审判员 蔡志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