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

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宁波港九龙仓仓储有限公司财保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财保2号 申请人: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湖滨路1号九龙江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156507684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港九龙仓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平海路11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691398061R。 法定代表人:**,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港九龙仓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5831868.44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宁波港九龙仓仓储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235831868.44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漳州市九龙江集团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方**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接受财产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担保的,应当在提供担保后五日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开始执行。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