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05执230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文教路72弄16号,组织机构代码:665563297。
法定代表人:吴军。
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组织机构代码:72810040X。
法定代表人:劳建树。
被执行人: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渚北东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717200843。
法定代表人:周秋良。
被执行人:江苏银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十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6687063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被执行人:劳建树,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银娣,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农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江苏银树食品有限公司、劳建树、张银娣[(2019)浙0205民初2825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剩余执行款将分期支付,因履行期限未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5执23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杨玉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李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