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住所地:**市四明西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68109702XP。
主要负责人:陈万嵩,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0040XN。
法定代表人:劳建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城区。
被执行人:**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马渚镇渚北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0843M。
法定代表人:周秋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劳建树,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市。
被执行人:张银娣,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劳建树、张银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81执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代书记员 蒋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