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

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45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为余姚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冶山路4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32670765。

法定代表人:章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陈锦倩,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2810040XN。

法定代表人:劳建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银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掘港镇虹桥村十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566870638C。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渚北东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17200843M。

法定代表人:周秋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劳建树,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张银娣,女,197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劳彬,男,199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周秋良,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被执行人:胡逢娟,女,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树食品有限公司、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劳建树、张银娣、劳彬、周秋良、胡逢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等合计5574969.24元,被执行人江苏银树食品有限公司、余姚市渚山钢构有限公司、劳建树、张银娣、劳彬、周秋良、胡逢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分期归还上述款项;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每月月底前归还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500000元,第一期于2020年3月31日前开始支付,直至付清;若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时归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按照该案原申请标的中未履行部分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诉讼费28634元,执行费55275元,由被执行人宁波银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此需要长期履行,属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281执45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严 波

审 判 员  汪惠萍

审 判 员  张 剑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蒋铖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