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安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0624民初86号
原告:安多县龙那唐康牧发交业合作社,现住安多县。
委托代理人:嘎某,男,藏族,西藏安多县人,现住西藏安多县。
被告:西藏万邦建设有限公司,住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现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安多县龙那唐康牧发交业合作社与被告西藏万邦建设有限公司、李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登记立案,原告安多县龙那唐康牧发交业合作社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多县龙那唐康牧发交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安多县龙那唐康牧发交业合作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6250元,依法减半,剩下的3125元由西藏万邦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旦增德吉
二0二0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拉姆次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