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425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申请人:福建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杉城镇西内环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30MA2Y9HT3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0年1月6日向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福建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223,795.1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中心支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财产保全担保。2020年1月9日,大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欣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223,795.19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五一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